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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354號
原      告  陳林春美
訴訟代理人  劉祐希律師
            陳思宏律師
被      告  林王秀英

訴訟代理人  林志翰 
            高傳盛律師
複代理人    宋雲揚律師
被      告  吳仁德 

            陳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9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