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354號
原 告 陳林春美
訴訟代理人 劉祐希律師
陳思宏律師
被 告 林王秀英
訴訟代理人 林志翰
高傳盛律師
複代理人 宋雲揚律師
被 告 吳仁德
陳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9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