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982號
原 告 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夢凝
訴訟代理人 林志逸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營鐘(原名張營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