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26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羅天君
被 告 凱立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被 告 徐立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原告陳報兩造於宣判前業經初步和解協商且和解有望,進狀請求本院再開辯論以便和解事宜進行,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4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庭前陳報和解結果,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