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3601號
原 告 同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寶桂
訴訟代理人 章博翔
被 告 黃貴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3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與行車執照1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5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25,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