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615號
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被 告 卡爾斯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瑋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庭前補提共同委任之被告洪瑋廷部分之委任狀,兩造應於111年6月10日前進狀說明本件約定報酬及給付時間歷次洽談情形、實際洽談之人及方式各為何(請以時間排序),被告並應同時說明對抗辯之報酬在契約中約定比例或金額有無意見及其法律上依據。兩造可於庭前再試行和解並陳報結果,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