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168號
原 告 自然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慎
訴訟代理人 江益璋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而然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2947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29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