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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173號
原      告  百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被      告  全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烈 
訴訟代理人  莊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0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其訴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