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329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王智明
許雅鈞
被 告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美惠
被 告 李堅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采妤律師
林冠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