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545號
原 告 周素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 告 趙國錚
三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前,各自提出不爭執事項及已不爭執金額之整理(條列),對於尚有爭執之項目,原告請就扶養費用被告抗辯有民法第1118條規範限制提出及提出之計算方式為必要之舉證說明。並請各自提出適當之和解金額方案並列出方案之計算式。以上繕本均自送對造,上開補充書狀電子檔請先傳送本院信箱。另請就本件程序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有案情繁雜得聲請改行通常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結一事,先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