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7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儷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