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999號
原 告 許淑鈴
被 告 國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中保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斐章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間依原告陳報送達處所送達原告,因招領逾期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退回本院,本院復已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依職權公示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