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5087號
原 告 弘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
被 告 蔡德政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5087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7 月2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N-9115號車牌兩面、行車執照一張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雙方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由原告將主文第一項之
物品交予被告使用,但被告違約,原告依契約第15條等規定
,以起訴狀之送達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等,已經原告提出
上述契約、存證信函、調解書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
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