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7822號
原      告  聯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賡 
被      告  郭亮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1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10月5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伊提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2面及行照1枚(下稱系爭牌照、行照)予被告使用,嗣被告職業登記證因酒駕遭廢止,伊以存證信函依系爭契約第19條通知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系爭牌照、行照未獲置理,為此依系爭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影本及回執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牌照及行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