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643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萬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祈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姚楚峰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並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聲請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應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