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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1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陳丁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