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鴻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