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4號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明
被 告 捷靖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汀汀
謝淑芬
顏華傑
謝淑華
何晉銘
謝志清
被 告 瑞佳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淮
陳志霖
謝淑華
廖宏展
謝淑芬
向香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