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鼎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沁怡
兼訴訟代理人 連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羽翔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玖仟肆佰參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