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楊基榮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陳澤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達諾汽車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