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趨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卿
被 告 海山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於預付委任保證金扣抵完畢前,如附件一所示之契約法律關係均屬存在,自應以預付委任保證金金額,扣除原告主張實際已扣抵金額,以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肆元(計算式:5,000,000-2,835,446=2,164,5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