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達理斯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準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