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299號
原 告 東森新零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森整合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蔡雨諪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邦國際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