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靖資訊有限公司、瑞佳資訊有限公司間確認質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萬60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