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354號
原 告 久久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朋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沃輝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