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何東城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何石
訴訟代理人 何建裕
被 告 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忠孝信義門市)
法定代理人 李成壽
訴訟代理人 黃淦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出排除侵害估價單,柴除費用加營業稅合計新臺幣5775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