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雄賀消防器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璋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