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72號
原 告 中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宗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宗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