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14號
原 告 陸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榮
訴訟代理人 李尚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宜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