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啓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