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嘉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狄綸、漢全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