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15號
原 告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陳立強律師
被 告 世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