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91號
原 告 將捷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梅婷
訴訟代理人 蔡雅蓯律師
被 告 光比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櫃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參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