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72號
原 告 鼎豐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威伸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4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