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696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余昌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崑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