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748號
原 告 禾豐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優
訴訟代理人 張捷誠律師
上列原告禾豐居實業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陳功銘、陳郭麗珠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