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汝琮
訴訟代理人 徐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冠瑋、被告陳育揚及被告麗馳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