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劉伯謙
送達代收人 李浤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安教會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764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