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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全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呂宸彰 
相  對  人  建鑫文創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成 

相  對  人  楊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即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167,000元或等值的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5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50萬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千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即聲請人所主張對債務人即相對人的本案請求,依其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借據(由相對人楊志成擔任連帶保證人)影本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關於假扣押原因,則釋明有所不足,但債權人已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釋明不足,故酌定擔保准許,並依法酌定債務人即相對人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的擔保。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