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再簡字第9號
再審原告 巡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雅雯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69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50元,應徵收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