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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廣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陳保枝等間聲請給付租賃保證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調解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1日以112年度北司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月1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