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921號
原 告 紀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傳楡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康維庭律師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思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879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