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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4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創硯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彭修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創硯國際有限公司、彭修煥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1,877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3.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創硯國際有限公司、彭修煥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8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