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74號
原 告 陳宜欣
陳又寧
王玫菁
被 告 陳金城
陳林貴美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
法定代理人 陳奕廷
訴訟代理人 郭宜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