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717號
原 告 至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榮
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968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