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547號
原 告 高崇中
被 告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
訴訟代理人 許琇婷
被 告 肯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衍達
蕭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