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591號
上 訴 人 吳昆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祐旭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1萬9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上訴利益金額8萬6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30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