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986號
原 告 生曜加油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達
訴訟代理人 何宗融
被 告 金上好交通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范錦增
范毓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淑英
清 算 人 新春通運有限公司(原名:蘋果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黎玉梅
訴訟代理人 林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12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