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70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光華
上列上訴人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力騰(原名張神齊、張有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