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80號
上 訴 人
即 抗告人 林純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德社區管委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新台幣1萬2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即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6日處罰鍰5萬元部分具狀應廢棄,核屬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應徵收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50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及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