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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消簡字第8號
原      告  劉俞岑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複  代理人  呂欣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欣律師
被      告  原價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仰  

訴訟代理人  黃正賢  
被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朱美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參仟零玖拾元」;訴訟費用計算書之計算式應更正如本裁定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鑑 定 費 用       70,000元
合    計        73,090元